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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03月22日
發文字號:農授糧字第1061096628A號
修正「收購公糧濕穀作業實施方式」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六、經收濕穀品質規範:
(一)濕穀之最低容重量如下表:
單位:公克/公升
稻穀水分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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稉稻穀
|
秈稻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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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糯
稻穀
|
長糯
稻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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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24以上,
未達百分之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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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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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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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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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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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28以上,
百分之32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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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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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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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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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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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百分之32,
未達百分之35
(限天候異常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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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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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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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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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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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夾雜物:不得超過百分之三,為無法通過五•六六毫米篩網與通過二•八三毫米篩網之物質;以及留存於篩網上除稻穀以外之物質。
(三)被害粒(含發芽粒):不得超過百分之六,並依CNS稻穀國家標準判定。
(四)異型粒: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並依CNS稻穀國家標準判定。
(五)未熟粒(含青米粒):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七,並依CNS稻穀國家標準判定。
(六)經收過程發生疑義且公糧業者拒絕收購時,由受理之公糧業者代農糧署以每公斤二十五元之單價向農民價購濕穀樣品三公斤,並留存簽封後通知所屬分署或辦事處爭議處理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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